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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要目
时间:2024-02-05 23:37 点击次数:168

  内容提要:侦查学理论研究具有历时性,其中蕴含着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原则。通过对侦查学研究的历史梳理,并结合侦查发展的现实状况,可以清晰地把握我国侦查学研究的理论脉络。从民国时期至今,我国侦查学理论范式发展呈现出由简易到深化、由单一到多元的总体趋势,关联着外延发展、内涵发展、融洽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程式,可归纳为侦查本体论、侦查认识论、侦查价值论、侦查治理论四个阶段。就目前而言,做细做实侦查治理论研究,化解侦查本体论视角下侦查机关主导的一元化侦查治罪难题,抽象出侦查认识论的新观点,契合侦查价值论的合理尺度,从而为深化侦查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机遇。

  内容提要:主动侦查可概括为主动启动说、主动情报说两种理论学说,分别侧重于侦查启动程序的主动、侦查线索发现的主动。以上两种学说缺乏系统性思维,具有强烈的破案观念导向,仅局限于立案程序的改革。而主动侦查是系统性概念、全局性理念,由主体、客体、行为、程序等多要素组成,兼具公平、正义、效率等复合价值。通过实践映象和逻辑论证得出,主动侦查是侦查机关主动发现、主动查清、主动证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对侦查立案、运行、终结等程序一体完善,对侦查可利用资源一体优化。在主动侦查的理论维度下,可从主动侦查委员会的设立、递进式侦查立案制度的构建、精细化案件管理制度的完善、人本位侦查终结制度的推进、多元化侦查合作制度的强化等方面进行改革。

  作者:薛亚龙、罗珂岩、马麒(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

  内容提要:鉴于传统数据情报侦查决策过程中存在决策情报需求识别率低、跨领域数据整合多、全周期沉浸情报决策交互复杂等突出问题,引入数据情报侦查的循证决策方法研究范式,以数据情报侦查循证决策的转型论证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提出数据情报侦查循证决策的平台设计方案,构建数据情报侦查循证决策的流程模型,探讨数据情报侦查循证决策的应用方法。这不仅能够帮助侦查人员降低“情报失败”与“决策失败”的出现概率,消弭情报决策的认知偏差,而且还能够帮助其优化数据情报侦查预测的准确性,评估修正数据情报侦查行动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涉案数据犯罪情势生存与发展态势,从而实现数据情报侦查循证决策的应然价值和实然效果。

  内容提要:为揭示电子数据侦查措施的规范发展状况,推动相关办案规范的进一步优化,以近16年间的电子数据侦查措施规范为基础,分析相应规范构造的发展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子数据侦查措施的规范构造虽已初步成型,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加以优化。通过塑造电子数据侦查措施在规范层面的法理逻辑,理顺电子数据侦查措施在规范层面的相互关系,填补电子数据侦查措施在规范层面的体系缺漏等方式,为电子数据侦查措施的规范构造修正提供有针对性的学理指引。

  内容提要:为全面保护法益及预防犯罪,应厘清AI实体是否能够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问题。学界对此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及终结论,但多数论证呈现出笼统概括、混淆概念及片面否定等不当之处,应从甄别AI实体能否具有自由意志与刑事可罚性展开规范讨论。自由意志的核心内涵包含实践理性与自主选择。自然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论断是一种拟制,因此不应人为缩小犯罪主体范围。类人型AI实体的自主行为能力是摆脱了产品拥有人控制的自主选择能力,具有自由意志所要求的自主选择属性,其核心特质是具有深度学习能力,这是智能实体发展到类人阶段的标志,且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类人型AI实体具有刑事可罚性,若不追究其自主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任,就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对其科处刑法处罚能够满足报应论与预防论的要求,应从体系上确立自由刑、修改程序及销毁实体等刑罚措施。

  内容提要:防卫过当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民法防卫过当与刑法防卫过当既有联系,亦有区别。在防卫过当行为要件层面,“明显”的功能是为防卫人的预见义务提供判明基准,民法“超过必要的限度”与刑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实质相当。在防卫过当结果要件层面,“重大损害”实指“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民法“不应有的损害”不等于刑法“重大损害”。不应有的损害是否达到重大程度是民法防卫过当与刑法防卫过当的唯一形式界标。

  内容提要:袭警罪的设立并不属于立法上的犯罪化,因此也不存在过度犯罪化的问题。从类型化视角来看,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是合理的。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职务执行的秩序。本罪中的“暴力”不需要具备突发性,其属于广义的暴力概念,既包括对人民警察直接施加暴力,也包括对物施加暴力进而对人民警察造成强烈影响之情形。不能从普遍意义上将辅警归于“人民警察”的范畴,辅警只有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才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应当在其文义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扩张。袭警罪的加重犯应当采用同类解释的原则,并需要对危险的存在与否进行具体判断。应当区分袭警犯罪与妨碍警察执法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并正确处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等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

  内容提要: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且无统一标准,刑法理论对此也众说纷纭,形成了“合意说”“买入说”“进入实质交易说”“交付说”等不同观点。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分析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特殊性的成因并得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应当与一般商品的交易规则相契合。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应当以毒品的“交付”为行为完成标志。对贩卖毒品罪应当以“交付说”为既遂标准,对于控制下交付的贩卖毒品行为应当实质地贯彻“交付说”。对于人货分离和邮寄方式贩卖毒品的行为,也应当以与交付等价的实际进入毒品放置地点、签收毒品包裹行为为既遂标准。对于毒贩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查获的毒品应当在坚持交付既遂标准前提下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预备。

  内容提要:社区警务服务职能边界问题是社区警务的重要内容,反映了服务职能与社区警务现代化的张力问题,同时其也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时代命题。以组织社会学为切入,通过H省警务实践的实地调研,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深入探讨社区警务服务职能边界的生成问题。从历史演变的角度看,社区警务服务职能边界生成是历史变迁的结果;从现实实践逻辑上看,社区警务服务职能边界生成是组织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解决社区警务服务职能边界问题,需要将警务服务纳入到动态的制度化过程之中,在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基础上,既要加强社区警务职业化,也要加强社区警务社会化。

  作者:涂舜、申贝贝(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高校市级刑事技术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鉴定材料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前提。根据相关规定,在民事司法中,鉴定材料由委托人即法院负责,但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明显缺乏审查鉴定材料的技术能力,也无法根据鉴定材料提出恰当的委托要求。与此相反,鉴定人具备审查鉴定材料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优势。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解决当事人纠纷,鉴定人有必要对鉴定材料承担一定程度的客观注意义务。为了避免鉴定人审查鉴定材料的过重负担,不宜对其设置约束机制,而应当以正向激励的方式,平衡法院的法定审查责任与鉴定人的客观注意义务。

  作者:张忠良、宋焕庭、张丽梅、张嘉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内容提要:为探究随年龄增长指纹出现的变化,梳理指纹捺印样本中与年龄相关性强的信息,进而为大量样本的统计筛选研究对象。追踪同一人不同年龄段的指纹捺印样本,利用两配对样本T检验分析与年龄相关的信息在不同年龄段所产生的差异是否显著。统计结果表明,乳突纹线边缘光滑程度、印痕模糊程度、皱纹的数量及其长度、乳突纹线的宽度及其密度、屈肌褶纹的分支数量等在不同年龄段差异显著,与年龄相关性强。以乳突纹线边缘形态为主,其他与年龄相关性强的信息作参考有潜力用于进一步研究手印分析年龄及其应用。

  作者:卫燕茹、远佳鑫(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刑事科学技术教研室,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作者:刘翔、滕姣、周艳、梁俊阳、陈学国(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内容提要:从笔迹“宏、中、微”三观十一层特征出发,运用实验研究法、统计学相关方法,通过对收集的300份右利手书写人的左、右手笔迹样本进行比对分析,统计出左手伪装笔迹三观十一层特征的变化率。结果表明:左手伪装笔迹在中观层次“成分与结构、笔画及偏旁书写先后时间顺序”及微观层次“笔画之间照应连接的方向”的变化率小、稳定性强。在左手笔迹鉴定实践中,应结合左手伪装笔迹三观十一层特征的变化规律,对检材笔迹“宏观、中观、微观”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确保笔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作者:何明、李伟、徐兵、钱发华、罗玲(陆军工程大学指挥控制学院,陆军工程大学指挥控制学院,陆军工程大学指挥控制学院,江苏省公安厅信息化处,陆军工程大学指挥控制学院)

  内容提要:警务云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确保数据安全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数据删除属于数据生命周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应考虑分布式存储与共享技术等带来的安全风险。结合警务云4层架构中存在的数据删除的安全威胁,在警务云环境中分析目前技术优缺点与可行性,数据删除部分分析了基于数据擦除、基于密钥管理的安全删除技术和数据删除验证技术的优缺点与未来研究方向,为机密数据安全销毁及验证提供了方法比较。针对警务云中存储节点信任边界难以扩展的问题,引入可信平台模块,提出了适用于警务云的可信删除框架,在此基础上结合E-CFH函数进行密钥树管理以减少TPM内部存储占用,提高框架运行性能,该框架不仅实现了存储集群中节点的可信验证,并且节点自身可以灵活选择不同加密规则进行文件存储与删除,增强了数据的保密性与完整性,为数据生存生命周期内的数据安全管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双月刊,国内统一刊号:CN21-1310/N;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7939)1983年创刊,是我国公安高等院校的第一本学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主办,以反映和介绍公安学、公安技术和刑事法律研究成果为主要理论特色,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现任编委会主任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郝宏奎教授,副主任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陈济鹏教授,主编为刘冲教授。

  自创刊以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服务、为公安教育和科研服务的办刊宗旨,秉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鲜明的犯罪侦查与治理的学科专业特色,设有“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犯罪学与犯罪侦查”“公安学与公安管理”“刑事科学技术与法医”“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等固定栏目。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度综合影响因子为0.698,在全国公安院校学报中居于前列。入选清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最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和集刊名录》,并被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列为“C类重要期刊”。一些公安本科院校也把本学报列为“重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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