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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惠生活》:健康科普之职业性化学中毒
时间:2023-06-01 04:45 点击次数:146

  金山区内有漕泾化工区、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化工产业区,是上海市化工产业化学品使用量较大的郊区之一,由于化工企业相对集聚,装置设施规模大、品种类繁多、工艺复杂,因此可能存在较大的职业性化学中毒风险。

  1、事故性与群体性--常因违章操作,管理制度不全,劳动防护措施不力而发生,并且常出现群体中毒,为突发事件。

  2、复杂性与特异性--化学毒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或化学烧伤创面进入体内,损害多个器官、系统。不同的化学物会影响相对应的靶器官,具有特异性。

  3、病因大多可以检测--存在剂量-反应关系,一般接触毒物浓度越大,时间越长,中毒越深。4、不同接触人群的发病特征不同。

  (一)首先如果按照毒物的存在形式分类 ,可以分成气态、蒸气、雾、烟、尘。

  (二)要是按照健康损害来分类,一般就分成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有机溶剂等

  1、刺激性气体通常以局部损害为主,引起眼、呼吸道黏膜及皮肤不同程度的炎性病理反应,刺激作用过强时可引起喉头水肿、肺水肿以及全身反应。病变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吸入刺激性气体的浓度和持续接触时间。

  ①常引起眼和上呼吸道刺激性炎症,如流泪、畏光、结膜充血、流涕、喷嚏、咽疼等。②较高浓度时引起中毒性咽喉炎、气管炎、支气管炎和肺炎。

  (2)中毒性肺水肿:中毒性肺水肿的发生主要决定于刺激性气体的毒性、浓度、作用时间、水溶性及机体的应激能力,是刺激性气体所致的最严重的危害和职业病常见的急症。

  分为化学窒息性气体(氰化氢、硫化氢、一氧化碳、苯胺等)、单纯窒息性气体(氮气、氢气、甲烷、二氧化碳等)

  (2)脑对缺氧极为敏感,轻度缺氧即可出现智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定向能力障碍等表现。较重时可有烦躁、头痛、头昏、乏力、呕吐、嗜睡、甚至昏迷。进一步发展可出现脑水肿。

  常温、常压下的有机溶剂呈液体状态,易挥发。中毒途径以呼吸道吸入为主,亦可经皮肤接触或消化道吸收中毒,不同有机溶剂有其不同的中毒表现。

  (1)神经精神损害---包括苯及苯胺在内的大多数有机溶剂中毒,均可出现不同程度的神经精神损害的表现。急性中毒时,轻者头痛、头昏、恶心呕吐、轻度意识模糊;重者神志模糊加重,幻觉、精神异常、昏迷、抽搐,以至死亡。

  (2)呼吸道损害---吸人有机溶剂蒸气中毒的患者均有呼吸道损害,有害气体刺激呼吸道黏膜,导致呛咳或流泪。

  (3)消化道损害---经口服有机溶剂中毒者均有明显的恶心、呕吐等胃肠症状。乙醇、卤代烃类及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后主要对肝产生毒害,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中毒性肝炎、肝硬化。

  (4)肾脏损害---酚、醇、卤代烃类中毒后皆可导致急性肾小管坏死、肾小球损害,以至急性肾衰竭。急性苯胺中毒会出现少尿、蛋白尿、血尿等,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

  (5)造血功能损害---亚急性或慢性苯中毒致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苯胺中毒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当短时间内吸入大量苯胺时,会出现化学性发绀,呈蓝灰色。当高铁血红蛋白占血红蛋白总量50%以上时可出现心悸、胸闷、呼吸困难、精神恍惚、恶心、呕吐、抽搐等。严重时可出现心律紊乱、休克,甚至昏迷、瞳孔散大、反射消失。

  (1)在有机物堆积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地窖、矿井下的废巷、化粪池、腌菜池等)作业,可接触硫化氢。

  (3)消防和救护人员进入具有有毒物质的灾害场所执行救援任务接触有毒物质,可能引起相应的急性中毒。

  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 ,消除或减少化学职业性有害因素,按照“无毒取代低毒,低毒取代高毒”的原则选用有机溶剂。因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强化局部密闭或通风排毒并经净化处理等措施,实施特殊管理。

  首先,对作业中能够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原则上应尽可能地实现密闭生产,避免有毒物质逸散到其它工作场所,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接触毒物的机会。

  其次,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采用局部通风排毒系统,将毒物排出,最常用的为局部抽出式通风,包括排毒柜、排毒罩及槽边吸风等。要定期对通风排毒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这些设施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另外,还要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和检测,并安装报警装置,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必须做到有毒作业岗位与无毒作业岗位做到有效隔离,以免有毒物质逸散,从而产生叠加影响,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下风侧。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从严从细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从而消除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以及劳动者违章操作等造成的职业性化学中毒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特别要注意加强冬季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同时,主动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与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相适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所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同时,劳动者也要加强个体防护,正确配戴呼吸防护器、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或职业性损害,并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车间卫生分级,为劳动者提供洗浴设施,并督促劳动者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衣物、勤洗澡,预防有毒物质经过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中毒。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当根据有毒品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救援设备。发现劳动者有不适情况时,应及时将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上报相关部门。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造成中毒的化学毒物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科学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根据空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气体和蒸汽、颗粒物以及危害因数的范围来选择呼吸防护。在选择呼吸防护用品时应考虑有害化学品的性质、作业场所污染物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作业场所的氧含量、使用者的面部形状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常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分为过滤式(净化式)和隔离式 (供气式),两种类型。使用上因作业环境不同有严格的区别,过滤式呼吸器只能在不缺氧的劳动环境,即环境空气中氧的含量不低于18%(正常空气中氧含量为21%)和低浓度毒污染环境中使用, 一般不能用于罐、 槽等密闭狭小容器中作业人员的防护。过滤式防毒呼吸器用以防止有毒气体、蒸汽、烟雾等经呼吸道吸人产生危害,通常称为 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目前主要使用自吸式防毒面具。当作业环境中氧气浓度高于18% (一般为开放空间)并且有毒有害气体性质明确时,可选择过滤式防毒面具,但由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同,在选择上也要加以注意。一般情况下,当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浓度低于0.1%时,可选择全面具或半面具配1级过滤件;当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浓度低 于0.3%时,可选择全面具配2级过滤件:当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浓度低于0.5%时,可选择全面具配3级过滤件。此外过滤件(滤毒盒或滤毒罐)的防护性能针对性较强,不能乱用或混用,一定要根据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的性质进行选用。

  隔离式呼吸器能使戴用者的呼吸器官与污染环境隔离,由呼吸器自身供气(空气或氧气),或从清洁环境中引人空气维持人体的正常呼吸。可在缺氧、尘毒严重污染、情况不明的有生命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般不受环境条件限制。自给式呼吸器自备气源,属携带型,根据气源的不同又分为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和化学氧呼吸器:长管式呼吸器雷借助劳力或机械动力经气管引人空气,属固定型,只适用于定岗作业和流动范围小的作业。

  (3)在井下这类相对封闭的空间作业应选择隔离式的毒面具。作业时,一般选择长管呼吸器,它是通过一根长管使作业者呼吸井外清洁空气保证作业安全;抢险时,一般选择空气呼吸器。

  我们国家有法定职业病,其中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其中占比最高的就是职业中毒,达到了60种之多。

  劳动者可以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通常是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上海目前共有XX家,例如我们金山区只有金山医院有职业病诊断资质。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诊断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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