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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崇州一孕妇孕婴双亡鉴定显示两家涉事医院担主责
时间:2023-06-21 05:42 点击次数:82

  新京报记者获得四川省医学会开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此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崇州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次要责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无医疗事故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 王洪春)2018年12月,孕妇何玲(化名)在四川崇州市妇幼保健院待产过程中,胎儿突然出现胎心消失并死于宫内,后转至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去世。今日(2019年11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崇州市卫健局和死者家属处确认,相关单位日前已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此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前两家医院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崇州市卫健局工作人员介绍,已联系家属沟通后续处理方式。

  新京报此前报道,何玲表妹介绍,姐姐出生于1988年,这是她的第一胎。何玲自建卡开始一直在崇州市妇幼保健院做产检,2018年11月28日前的检查均显示正常,预产期为2018年12月11日。

  何玲表妹提供的当事孕妇病程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8日下午,何玲入住崇州市妇幼保健院,初步诊断为妊娠糖尿病AI级、脐带绕颈(一周),住院后连续几天待产观察。

  12月3日,何玲被补充诊断为子痫前期,继续待产观察。12月4日,子痫前期诊断明确。12月6日凌晨3时许,院方进行每两小时一次的常规检查时发现,何玲腹中胎儿胎心消失。5时许,何玲转至其他医院治疗,于12月10日死亡。

  家属提供的何玲病程记录显示,在被诊断为子痫前期后,院方告知何玲和家属两种处理方案及其优缺点:若有阴道试产愿望,可给予催产素引产,或剖宫产终止妊娠。记录显示,何玲及家属表示知情理解,选择阴道试产,后院方给予催产素引产。

  何玲母亲曾于何玲去世后表示,选择阴道试产后,两天都未引产成功。“如果医生早点告诉我们子痫(前期)是什么情况,可能引发什么病症,我们肯定会选择剖宫产。”

  崇州市卫健局随后介入调查,称家属和院方同意第三方权威医疗机构对孕妇和胎儿死因进行鉴定。

  今日(2019年11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崇州市卫健局和死者家属处确认,相关单位日前已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新京报记者获得四川省医学会开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此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崇州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次要责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无医疗事故责任。

  上述鉴定书显示,根据2019年6月17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何玲死亡原因符合先兆子痫并发HELLP综合征合并感染致多器官功能障碍

  新京报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HELLP综合征是先兆子痫的常见并发症,特点为溶血、肝酶升高和血小板减少。

  上述鉴定意见称,崇州市妇幼保健院在引产过程中未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引产失败也未再次与患方沟通终止妊娠方式,及时终止妊娠。上述过失行为增加了患者发生感染的几率,加速子痫前期病情的发展,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未及时对患者凝血功能障碍及血小板减少进行处理,致患者凝血功能持续恶化,加之入院前期抗感染不力,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患者自身存在子痫前期、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羊水偏少等高危因素,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今日19时许,崇州市卫健局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已与患方联系,询问接下来的处理方式,是组织进行调解还是由法院判决。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崇州市妇幼保健院表示两种方式均可接受,目前死者家属和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尚未作出决定。至于相关医疗机构,将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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